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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氏壓痕中心距試樣邊緣的距離:
GB/T231-84中對壓痕間距及壓痕距試樣邊緣距離規定為:“壓痕中心距試樣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壓痕平均直徑的2.5倍。兩相鄰壓痕中心間距離不應小于至少為壓痕平均直徑的4倍。布氏硬度小于35時,上述距離應分別為壓痕平均直徑的3倍和6倍。”
新標準修訂后修改如下:
“任一壓痕中心距試樣邊緣的距離至少為壓痕平均直徑的2.5倍。兩相鄰壓痕中心間距離至少為壓痕平均直徑的3倍。” 修改的原因是等效ISO6506-1,且試驗結果表明,這些修改對于試驗結果均無影響